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员工奖惩规定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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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员工奖惩的规定

第一条 总则

(一)目的:为加工公司员工遵纪守法的主动性、自觉性,规范员工行为,提高员工素质,维护公司正常生产、经营、管理秩序,保障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,特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 奖励

(一)奖励范围。有以下表现之一的员工给予奖励:

1. 任务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经济效益的;

2. 在技术、产品、专利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成绩的;

3. 对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、积极、有效的;

4. 保护公司财物,使工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;

5. 在公司、社会见义勇为,与各种违纪违法不良现象斗争有显著成绩;

6. 对突发事件、事故妥善处理者;

7. 一贯忠于职守、认真负责、廉洁奉公,事迹突出的;

8. 全部出满勤的;

9. 为公司带来良好社会声望的;

10. 其他应给予奖励的事项的。

(二)奖励项目及方式

1. 奖励项目:授荣誉称号;嘉奖;记小功;记大功。

2. 奖励方式:奖金;加薪;晋级,其他(由公司另定)

(三)奖励规则

1. 嘉奖对象

(1)品行优良、技术超群、工作认真、恪尽职守为公司揩模者;

(2)领导有方,业务推展有相当成效者;

(3)参与、协助事故或事件求援工作者;

(4)遵规守法、服从领导,工公司之敬业揩模;

(5)主动积极为公司工作,提出合理化建议,减少成本开支,节约资本能源的员工;

(6)拾金不昧且价值较高者;

(7)预防机械发生故障或抢修工程使生产不致中断者;

(8)全部从未迟到、早退、请假而且工作勤奋者;

2. 记小功对象

(1)对公司有较大贡献者;

(2)对公司业务有较大发明、革新、成效优秀者;

(3)对危害公司的事件如舞弊、盗窃等,及时制止或检举,避免较大损失,其价值超过平均日工资100倍;

(4)利用废料有较大成果者;

(5)开拓公司业务,经营业务优良者;

(6)本职岗位工作表现优异者;

(7)执行临时紧急、很重要任务能依限完成者。

3. 记大功对象

(1)对公司有重大贡献者;

(2)对主办业务有重大发明、革新、成效卓越者;

(3)对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的事件能事先举报或阻止,避免重大损失者;

(4)在恶劣环境下,冒生命危险尽力职守者;

(5)开拓公司业务,经营业绩(利润、营业额)骄人者;

(6)获得社会重大荣誉者;

(7)研究改善生产设备,有特殊功效者;

(8)对危害公司的事件如舞弊、盗窃等,及时制止或检举,避免较大损失,其价值超过平均日给工资200倍者;

4.授荣誉称号:对公司有特殊贡献者。

(四)奖励标准

 

嘉  奖

记  小  功

记  大  功

授 荣 誉 称 号

奖金

*200元

*400元

*500元

*1000元

加薪

 

 

*100元/月

 

晋级

 

 

]

 

其他

]

]

]

]

注: 1.*代表固定奖励标准,]代表机动奖励项目。

2.记大功者其是否晋级除考虑其受奖原因外,还须综合考虑其能力、经验、知识、拟晋级

职位的职务要求,编制情况等来定。

3.获得奖励者,各主管在当年的年终考核上加分。

(五)奖励程序

1.员工有符合奖励条件的,由所在部门及时提出申请,报公司办公室(另公司办有权督办各部门办理奖励事项);

2.公司办公室审核,签注意见后报公司领导层讨论决定;

3.获奖员工由公司发给奖金与证书,并张榜公布;

4.奖励事宜记入员工档案。

第三条 惩处

(一)惩处种类及方式

1.惩处项目: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、开除;

2.惩处方式:罚金、减薪、降级;

(二)惩处规则

1.警告对象

(1)工作时未经许可擅自离岗外出者;

(2)全月发生迟到早退次数累计5次者;

(3)不按规定请假、销假者;

(4)遇非常事故,故意回避逃离者;

(5)浪费公司财物,因过失致损坏公物价值超过其日均工资20倍者;

(6)教育、培训无故缺勤者;

(7)在公司内喧哗或口角,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、不服纠正者。

2.记过对象

(1)因玩忽职守、督导不力或业务疏忽发生差错,而发生较大损失者;

(2)教唆他人,造谣生事者;

(3)工作不力,履诫不改者;

(4)态度恶劣,与客户争吵,影响公司形象、声誉者;

(5)连续3次不参加公司重要活动者;

(6)在工作场所酗酒滋事,影响秩序者;

(7)全月累计旷工2天,全年累计5天者;

(8)浪费公司财物,因过失致损坏公物价值超过其日均工资40倍者。

3.记大过对象

(1)主管包庇员工舞弊,或弄虚作假者;

(2)因玩忽职守、督导不力或业务疏忽导致重大损失者;

(3)泄露公司机密者;

(4)品行不正,有损风化行为或捏造诬蔑同事者;

(5)故意造成重大损失者;

(6)损失或遗失公司重大物品、设备者;

(7)全月旷工达3天或全年累计6天者;

(8)在公司内打架、从事不良活动者。

4.开除对象

(1)记大过2次者;

(2)因触犯法律被劳教、管制、罚金、判刑者;

(3)盗窃财物、挪用公款者;

(4)屡次触犯公司规章制度,严重侵犯公司权益者;

(5)有重大泄密行为,致使公司受重大损失者;

(6)煽动众人不服从规定或怠工者;

(7)在公司内殴人成伤、情节重大者;

(8)利用职权谋私、受贿,以公司名义招摇撞骗者;

(9)连续旷工达15天或全年旷工累计达30天者;

(10)对员工暴力威胁、恐吓、挠乱团体秩序者;

(11)吸食鸦片或其他毒品者;

(12)伪造、变造或盗用公司印章者;

(13)参加非法组织者;

(14)擅离职守,致使公司蒙受损害者;

(15)其他严重违反员工行为准则的行为,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者。

(三)惩处标准

   项方式

警  告

记 过

记大过

辞 退

罚   金

当月工资的10%

当月工资的10%

议定

 

减   薪

 

100元/月

 

 

降   职

 

 

 

 

(四)惩处程序

1.员工违纪后,其所在部门依据违纪事项和本条例提出处理意见,填写惩处通知单报公司办。(另公司办有权督办各部门办理违纪事项)

2.公司办审核后,报公司领导层,决议后生效。

3.惩处事宜记入员工档案,并予公告。

第四条 奖惩转换办法

(一)、员工之奖励两年期间,以嘉奖3次等于记功1次,记功3次等于记大功1次,即第三次受相同奖励项目时,第三次奖励方式标准为高一级的奖励项目的奖励方式标准。

(二)、员工之惩处两年期间,以警告2次等于记过1次,记过 2次等于记大过1次,记大过2次应予开除,即第二次受相同惩处项目时,第二次惩处方式标准为高一级的惩处项目的惩处方式标准。

(三)、员工奖惩转换,本规定所称嘉奖与警告,记功与记过,记大功与记大过在受奖惩日起一年内可以相互抵消。

(四)、员工在受惩处之日起若在一定时间内表现良好的可撤回处罚,删除受惩档案记录,但原则上不恢复原来的薪资与职务,从撤消日起恢复享有加薪及晋升的权利,撤消警告处分的考察期至少为半年、记过处分至少为一年、记大过处分至少为一年半时间。

(五)、惩处撤消程序类同惩处程序1、2、3项。

第五条 附则

(一)、其他与本公司或员工有利的行为,具有事实证明者,亦可申报奖励。

(二)、其他违反本公司各项规章制度,应严以惩诫事项者,应分别予以惩处。

本规定至颁发之日起生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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